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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代签”风险警示录:泰康人寿被曝百万保费的投保非本人签字

李璟 中科财经 2022-10-19

巨额保险合同非本人签字?泰康人寿河南分公司业务员涉嫌违规销售。


近期,泰康人寿河南焦作温县分公司一业务员被曝光自2004年开始,疑以“高息理财产品”的名义诱导不识字老人购买共计240余万元的保险,且老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银行卡均被该业务员占有近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身故为赔付条件的合同必须由本人签字,而老人女儿表示,老人名下的这些保险合同甚至部分是为亲戚购买的,亲戚也并未看到合同及履行亲笔签字。记者就该事件详情采访泰康人寿,其相关负责人表示“(事件中的)所有保单均电话回访成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未提出异议,目前客户已经表示认可保单并继续持有”。


但“合同非本人签字”的情况仍折射出公司合规问题,且该事件并非泰康人寿首次发生的销售违规事件,泰康山东分公司同样出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却无投保人和被投保人签字的合同,最终于2020年7月被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为无效合同。为何同样的违规情况反复出现?在投保人并未签字的情况下,泰康人寿是如何审核通过并成功为其投保的?



疑违规售卖保险产品


1月22日,“河南广播电视台小莉帮忙”抖音号发布的一则视频显示,河南焦作温县的王女士为了弄清楚母亲近年来购买的不明保险产品,以员工身份“潜伏”进泰康人寿近一年,获取了母亲投保240万元的保单详情。


让王女士气愤的是,母亲是不识字的老年人,而自2004年以来,泰康人寿的一位业务员陆续为其母亲投保了240余万元的保险产品。根据王女士提供的产品目录,所涉保险产品多为储蓄型保险,主要为年金险、分红险以及终身寿险。


*“小莉帮忙抖音号”截图


在产品目录中记者注意到,业务员为王女士母亲及家人介绍购买的产品存在保障功能重复、同一产品多次购买的情况,例如终身寿险就有泰康卓越财富B款终身寿险(U07)、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而泰康万里无忧两全保险(AD7)则分别在2013年12月6日、2013年12月13日、2014年2月9日三次进行购买。一位保险从业者告诉记者,如果短期内是同一人多次购买同一种两全保险,很大概率属于增加保额。


事件中巨额投保“非本人签字”引发争议,王女士及其母亲在视频中投诉,由于母亲不识字,这么多的保单均非母亲签字,仅听业务员告知“比银行利息高,而且不会倒闭”。王女士母亲表示,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银行卡均被涉事业务员拿走近两年,自己只需要不断付钱购买其推荐的产品,“我没有签过字,都是她(泰康人寿业务员)帮我签的”。


*“小莉帮忙抖音号”截图


“代签”是否属实?记者分别采访了负责对接河南银保监局的泰康人寿河南分公司工作人员以及泰康人寿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前者告诉记者,这个事件中,王女士母亲的保单是十几年来陆陆续续买的,由于其不会写字,在早年间确实在签字方面不够规范,目前公司也对此高度重视,已为其办理补签字手续,保单后续可正常持有且生效。


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则回复记者表示,投保人程女士、王先生等一家(投诉人王女士父母),自2004年8月起在公司购买的保单均电话回访成功,投保人在保单犹豫期内未提出异议,本次投诉的客户保单均已缴费2年以上,且缴费期内投、被保险人曾办理保全、理赔业务,享受公司相关服务;投诉人为投保人的女儿,公司已经召集投保人及其女儿协商,客户也已表示认可保单并继续持有。



“代签名”风险大 违规销售需警惕


从泰康人寿给出的回应中,均提到目前和王女士已经协商成功,负责对接河南银保监局的泰康人寿河南分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在公司的协同下已补了签名手续,现在其母亲所持保单可继续持有并生效。


正常投保均需要在投保人和被保人知情的前提下,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而根据王女士及其母亲的口述,除了不识字的母亲本人投保成功,王女士的父亲以及他们的儿媳妇、孙子在不知情情况下也被成功投保。此说法被泰康人寿的工作人员否认,负责对接河南银保监局的泰康人寿河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记者,不存在给其他亲人投保的情况,只有王女士的父母成功投保,而且其父亲的签字已证明是有效的,母亲的保单之前确实存在签字缺失的问题,目前公司已为其办理补签字手续,保单后续可正常持有且生效,涉事业务员目前也正常在职。


北京曹圣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曹圣明律师向记者表示,如遇保单“代签”情况,投保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依法及时行使请求撤销权,请求撤销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也可以要求保险代理人赔偿损失。由于是保险合同,保险代理人大都是保险业务员,代表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代理行为,保险公司也应当对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记者注意到,除了上述事件,泰康人寿山东德州中心支公司也曾出现类似情况。2020年7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起判决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与客户对簿公堂,因投保人与被投保人的签名均非客户本人书写,最终合同被二审判决为无效合同。


该判决书中载明,投保人为蒋冬鲁,被保险人为张楠,主险险种为泰康鑫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附加险为泰康附加黑钻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日均为2016年1月1日,每期保险费20万元,保险金额252600元,交费期10年。该保险合同的保险系电子投保,签名系在电子终端设备上签名,在投保单投保人签名处有“蒋冬鲁”字样,在被保险人签名处有“张楠”字样。


案件审理过程中,蒋冬鲁、张楠称投保单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签字均非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本人书写。为此,山东泰康公司申请对上述签名真实性进行鉴定。经本院依法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倾向认为投保人签名处“蒋冬鲁”签名字迹、被保险人处“张楠”签名字迹与提供的蒋冬鲁、张楠字迹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


*泰康人寿山东德州支公司一合同因“代签名”致判决无效;截图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两个事件中,争议点在都集中于“非本人签字”的保险合同以及公司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记者了解到,非本人签字的保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分红、固定收益)也都是无效利益,此类保单如果进入理赔环节,可能被会被保险公司拒赔。


按照上述泰康人寿河南分公司负责人的回复,王女士母亲的保单确实存在签名缺失的问题。同时,从王女士母亲的表述看,她对自己购买的多个保险产品了解甚少,那么,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进行认定?泰康人寿如何进行流程审核而导致这些问题?


一位保险行业从业者告诉记者,一般来说,代理人需要对此负责,保险公司也会有相应的电话回访,如果遇到“代签”等问题,客户需要提高警惕,保留证据,同时,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很多省份已经陆续在要求投保时进行“双录”,即录音录像,确保投保人本人的投保意愿。


曹圣明律师认为,这其中涉及代理权的问题,在民法典第171条有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共同协商签订的合同,法律上也叫做双方的合意。由于保险合同都是格式条款合同,合同上没有投保人自己意思表示,如果没有在合同文本上亲笔签名,合同即没有成立。


“保险代理人如果未经投保人授权,代为在保险合同上签名,他是无权代理投保人签订合同的,该行为不是投保人意思表示,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曹圣明律师补充道,“代签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公司合规审查时发现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投保人追认,是否追认由投保人自己决定,如果投保人同意的追认或者依据该合同支付保险费的,视为合同有效,如果投保人不追认,也不缴纳保险费,不履行代签保险合同,合同即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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